本文转自南方日报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以此作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要抓好的七项重要任务之一。报告首次把协商民主归纳并上升到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行的制度层面,这在我们党的代表大会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党的十八大报告的亮点,也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自信。
应当说,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探索中国民主新路──协商民主的开始,然而60年来的历次党代会和党的文件没有正式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概念。200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200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党正式确认协商民主概念。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对如何“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笔者认为,有如下六个要点值得关注:
一是正式确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以示与西方竞争性民主相区别。报告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地位作出界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二是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作了新阐述:“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三是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三种组织形式和实践载体: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四是指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方向和路径:“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五是规定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方式:“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六是强调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保障机制:“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
由此可以看出,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新界定、新归纳、新阐述,是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创新发展,是拓宽中国民主政治新路的重要举措。把这些理论和要求付诸实践,必将更有力地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经济处处长 陈升东